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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确定取消农业户口 大城市条件是什么?

发表于2016-02-01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怎样合理确定大城市条件?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限制,就是基本没有门槛。只要群众有意愿,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哪怕是租房子,都可以。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限制,就是门槛较低。只要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条件,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有意愿的,一般都可以。

合理确定大城市条件,就是降低门槛。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还有发展空间,能放开条件的尽量放开。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规模和节奏,防止人口发展过快,条件就要严格一些。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这个政策导向是明确的。目前一些特大城市尤其是千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人口压力很大,已经消化不了,不能再扩大人口规模,增加新的负担。

户口登记制度城乡统一有何意义?

  这意味着将不再区分农村娃与城市娃,标志着城里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打破了几十年来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还要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当然,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与居住在城里的居民原先存在的待遇差别的消除,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还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分配权。

四个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一个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

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限制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

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

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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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城市(城区人口500万以上)——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现行政策,建立完善积分制度

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

连续居住年限等

为主要指标

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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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率。

  

 


创新管理制度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

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保障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保护

集体财产权和分配权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进城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的条件。

  2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随迁子女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权利。

  将随迁子女义务纳入各级政府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

  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免学费。

  普惠性学前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后参加考试的实施办法。

  就业失业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卫生计生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社保医疗

  把进城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养老保险

  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社会救助

  把进城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发表于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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